近日,臺山市應急管理局發布《臺山川島“1·5”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嚴重不落實、員工違規作業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6年1月5日14時45分許,江門臺山市鴻×混凝土有限公司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44.3萬元。
經調查認定,臺山川島“1·5”一般機械傷害事故是一起因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嚴重不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嚴重缺失,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缺失,員工違規開展維護作業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12月1日,何某榮入職臺山市鴻×公司,從事運輸車輛司機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未接受任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2026年1月5日13時40分許,攪拌站日常管理人員陳某明通知何某榮、朱某旋前往攪拌站維修攪拌機,三人騎電動車到達現場后,陳某明安排何某榮與朱某旋協助其切割攪拌機外部螺絲。
涉事攪拌機外景
切割約10分鐘后,朱某旋因接電話離開現場,僅剩陳某明與何某榮二人;
外部螺絲切割完成后,陳某明未切斷攪拌機電源、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獨自鉆入攪拌機內部使用風炮機鑿攪拌片螺絲,何某榮在攪拌機口處遞工具;
陳某明爬出攪拌機后在操作臺進行了一次操作,何某榮未看清具體操作過程,隨后陳某明再次鉆入攪拌機內部作業;
作業期間,陳某明喊話讓何某榮幫忙按之前壓著的按鈕,何某榮完全不熟悉攪拌機按鈕功能,且未與陳某明再次確認,僅憑印象按下標有“攪拌”的按鈕;
涉事攪拌機操作儀表
14時45分許,攪拌機啟動,正在內部作業的陳某明被機械傷害并發出慘叫。何某榮聽到后立即聯系伍某紅及陳某英(鴻×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與伍某紅系夫妻),伍某紅及陳某英收到消息后立即趕往現場。15時許,陳某英到達現場后撥打110報警和120急救電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陳某明,男,系臺山市鴻×公司攪拌站日常管理人員,負責原料采購、人員管理、設備維修等工作)。
事故直接原因
陳某明作為攪拌站設備維修負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范,進入攪拌機內部作業時未切斷電源、未落實“斷電掛牌”措施,還違規指揮無維修經驗的運輸司機何某榮操作攪拌機,未告知按鈕功能也未設現場監護,埋下重大風險隱患。
何某榮未接受相關培訓,未核實按鈕用途,僅憑印象誤按“攪拌”按鈕,導致攪拌機意外啟動,造成陳某明被機械傷害的結果。
涉事攪拌機攪拌斗,事發前陳某明在此作業
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于追究責任人員(1人)
陳某明,鴻×公司攪拌站日常管理負責人。陳某明與鴻×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英是姐弟關系,受陳某英委托,全權負責攪拌站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其作為攪拌站的管理者和涉事維護作業的實施者,未持電工證上崗、未切斷動力源即開展攪拌機維護作業;違規指揮司機何某榮臨時跨崗參與維護作業,且上崗前未對何某榮進行教育培訓或技術交底。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直接的責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1人)
陳某英:鴻×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雖委托陳某明對公司攪拌站進行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但作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攪拌機安全操作規程、攪拌機維修工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違規開展攪拌機維護作業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經司法機關調查(偵查),未能認定刑事犯罪的,建議由臺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1個)
鴻×公司:未建立健全攪拌機安全操作規程、攪拌機維修工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未持電工證開展攪拌機維護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臺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四)其他處理建議
1.何某榮:鴻×公司司機,負責混凝土運輸送貨。安全意識淡薄,盲目違章操作攪拌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鴻×公司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2.川島鎮政府:建議責成川島鎮政府就此次事故所暴露出監管存在疏漏的問題向臺山市政府作書面檢查,深入剖析原因,總結教訓,并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和預防方案,以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