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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地發生混凝土泵車事故致1人死亡,調查報告發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6-04-1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博羅縣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經調查認定,博羅園洲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8·14”一般機械傷害事故是一起混凝土泵車操作員違章作業導致機械傷害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5年8月14日5時58分,博羅園洲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綜合能源儲能產業基地配套建設項目1號廠房在混凝土澆筑過程中發生一起一般機械傷害事故,1名工人在樓面操作泵管施工過程中被泵管鐵臂壓住導致受傷,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72萬元。



為查清事故經過,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2025年8月18日,博羅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成立了由縣應急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人社局、總工會、園洲鎮等部門組成的博羅園洲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8·14”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組(博府辦函〔2025〕58號),縣紀委監委同步成立追責問責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按照事故調查有關規定和程序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工作,通過現場勘查、檢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資料等工作,認定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博羅園洲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8·14”一般機械傷害事故是一起混凝土泵車操作員違章作業導致機械傷害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X關單位概況


1.建設單位:惠州祥和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祥和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3日,法定代表人王XX,登記機關為博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營期限:2018年9月13日至無固定期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68,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博羅縣園洲鎮瀝西經濟聯合社振興大道“基圍篤”(土名)地段(一照多址)。


2.施工單位: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中欽公司”),曾用名:廣東中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1日,法定代表人楊XX,登記機關為茂名市電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營期限:2001年11月1日至無固定期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3R,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茂名市電白區水東街道三角圩住宅區14格之1、2、3號5樓之一。具備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住建部核發,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省住建廳核發,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


3.監理單位:深圳市振強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振強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8日,法定代表人徐XX,登記機關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營期限:2005年4月18日至無固定期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6,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皇崗路與濱河路交界東南皇城廣場大廈511、512、513。具備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住建部核發,有效期至2029年7月24日),市政公用工程監理乙級(省住建廳核發,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4.混凝土泵車單位:深圳市蘆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蘆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0日,法定代表人楊XX,登記機關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監管局,經營期限:2012年5月10日至無固定期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3G,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住所:深圳市龍崗區吉華街道甘坑社區甘李二路佳和園A2棟501。經營范圍:建筑設備、機械設備的租賃(不含融資租賃業務);經濟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提供混凝土設備施工服務;建筑設備、機械設備的租賃;經濟信息咨詢(不含金融、證券、保險、銀行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限制的項目);企業管理咨詢(不含人才中介服務及其他國家禁止、限制項目)。


(二)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1.事故部位及現場管理等情況


事故發生時間為2025年8月14日5時58分。


事故發生地點為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綜合能源儲能產業基地配套建設項目1號廠房2樓板面(以下簡稱板面)及該工地內部道路西北側路面近廠房方向(以下簡稱西北側)。板面現場工作人員有胡XX、楊XX、陳XX、黃X等人,西北側有工作人員魏XX。


事發時西北側現場混凝土上泵車1(以下簡稱泵車)未使用墊木、未合規使用墊板、未對地面承載力進行核驗、將右后支腿侵入樓面外側腳手架、四個支腿臂展延伸不一致、未對車輛水平情況進行核驗、未設置合規的安全警示標識。


事發時建設方日常監管人員不在位;施工方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安全員不在位;監理方監理人員不在位。


泵車操作員、施工方安全員、技術員等均未履行混凝土澆筑作業核驗地面承載力等手續,導致泵車右前支腿位置承載力2超限,地面受力突然向下坍塌1.2米,導致泵車泵架向下砸到正在側下方執行扶正泵架軟管作業的工人胡XX,后胡XX經搶救無效死亡。


2.員工教育培訓、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1)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綜合能源儲能產業基地配套建設項目崗前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落實不嚴格,對臨時招募的農民工不開展崗前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日常巡查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徹底,在8月14日4時至6時期間,現場管理人員、安全員、崗位工人等均未發現涉事泵車存在未使用墊木、未合規使用墊板、未對地面承載力進行核驗、將右后支腿侵入樓面外側腳手架、四個支腿臂展延伸不一致、未對車輛水平情況進行核驗、未設置合規的安全警示標識等安全隱患。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楊XX,總工程師為周XX,安全總監為李X,項目負責人為譚XX,技術負責人為楊XX,專職安全員為梁XX、朱XX;但經查詢7月和8月份無兩名施工報建專職安全員實名制打卡記錄,記錄1人(林XX)為非報建人員未完成報建變更手續,專職安全員設置形同虛設。


(2)深圳蘆源公司涉事操作員在未使用墊木、未合規使用墊板、未對地面承載力進行核驗、將右后支腿侵入樓面外側腳手架、未對車輛水平情況進行核驗、未設置合規的安全警示標識的情況下違章作業,且公司未能提供崗前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臺賬記錄。深圳蘆源公司有8名工人,調度1人,安全管理由調度監管,具體的安全管理架構為法人楊X貴、調度黃X、員工。


深圳蘆源公司提供了《泵車安全操作流程》《安全管理條例(公司)》,但《泵車安全操作流程》中第一條第四點規定:“在處于暴風雨狀態或風力達到8級或8級以上時(風速16~17M/S),不得使用臂架”與涉事泵車《中聯重科62米混凝土泵車操作保養手冊》1.4.2風速3應當限制在6級(13.89米/秒)不符。《安全管理條例(公司)》第四章第六條明確規定“選定堅實的場地架好泵車,不能確保安全的場地,堅決不下去,要及時與工地溝通,調換修整場地。杜絕蠻干,嚴禁野蠻施工。”但事發前,該公司無人對施工項目進行過承載力核驗,制度形同虛設。


(3)深圳振強公司對現場人員管理不到位(施工報建7人,經查詢7月和8月份有4人有實名制打卡記錄,其中1人為非報建人員未完成報建變更手續),未及時提醒施工單位與泵車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總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不到位情況未及時指出并督促其整改,現場監理人員在泵車進場后未對涉事泵車調整作業位置后的新作業場地進行驗收,移位后未檢查泵車定位、支腿支撐情況及其穩定性,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3.事故防范措施情況


2025年8月7日,廣東省中山市發生一起吊車傾翻的事故,造成一人輕傷,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舉一反三方面考慮不全面,未將混凝土汽車泵作業納入重點檢查排查范圍。


(三)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8月13日,廣東中欽公司綜合能源儲能產業基地配套建設項目1號廠房(4層)項目從深圳蘆源公司租賃混凝土泵車(車牌號粵BHN277),用于泵送業務。當日19時許,混凝土班組(死者所在班組)開始澆筑6-9軸交B-F軸的二層梁板砼,至8月14日4時許完成。


4時41分,泵車轉移到項目西北側施工通道,進入事發點位,泵車操作工魏XX、黃X放置隨車配置的四塊墊板(規格為60cm*60cm橡膠板)。


5時10分泵車開始泵送作業。


5時58分泵車右前支腿突然陷落,泵車向右前方向傾斜,導致在二層梁板工作面作業的混凝土澆筑工胡XX被泵車臂架前端砸中受傷,經送醫緊急搶救無效身亡。


(四)事故現場情況


查看現場,死者受傷現場無監控畫面,且已被降雨及救援部分破壞,圖1為死者受傷現場。


圖1


圖2為泵車支腿塌陷位置,塌陷深度約1.2米,地面覆有約15厘米厚度的混凝土層,混凝土層下地質為回填土,掏挖時伴有流水,顯示地土層存在孔隙。


圖3為泵車右后支腿侵入腳手架位置,顯示墊板未按要求正向擺放,未正對中心。


圖4為從塌陷處挖出的墊板,現場查看有明顯受力摩擦損壞痕跡。


(五)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死者胡XX,男,湖南雙牌人,41歲,中欽集團臨時聘用混凝土操作工,經醫院搶救無效后于8月14日10時許宣告死亡。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有關規定,本次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暫定為172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5年8月14日5時58分許事故發生,胡XX被泵管鐵臂砸傷。


6時05分,廣東中欽公司混凝土班組組長陳XX撥打了120急救中心電話,同時深圳蘆源公司泵車操作員魏XX撥打了110公安報警電話。


6時26分,急救車到達現場。


6時50分,傷者(胡XX)被120轉送往東莞市松山湖中心醫院救治。


10時00分,經東莞市松山湖醫院救治,搶救無效宣布死亡。


18時59分,園洲鎮政府將事故情況報縣應急管理局。


19時02分,縣應急管理局報告縣委縣政府總值班室。


19時36分,縣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


19時10分,園洲鎮政府報告縣委縣政府總值班室。


21時31分,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縣應急管理局應急和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8月14日6時05分,混凝土班組組長陳XX撥打了120救援電話,同時組織開展救援。


6時26分,園洲鎮九潭衛生院救護車到達事故現場。


6時50分,園洲鎮九潭衛生院將胡XX送達東莞市松山湖中心醫院。


(三)醫療救治和善后情況


8月14日10時00分,傷者(胡XX)經東莞市松山湖中心醫院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8月16日14時30分,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死者家屬在園洲鎮綜治辦簽署賠償協議書,協議賠償人民幣172萬元,公司隨即按協議約定支付相應款項。死者家屬情緒穩定,未造成其他負面輿情。


8月17日,死者完成火化。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在場人員能第一時間響應,迅速參加現場應急處置,撥打報警和救援電話,妥善處置事故,應急處置措施得當,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8月14日5時10分許,混凝土泵車(粵BHN277)操作員黃X、魏XX在工地西北側通道進行泵送作業期間,泵車支腿架設嚴重違規,未按安全操作規程(未使用墊木、墊板未正向擺放、右前支腿未完全伸展、右后支腿侵入腳手架區域)進行作業,未對地面承載能力進行核驗,未發現泵車作業位置地基失效、右前支腿支撐點位地基極限承載力不足33.6噸4的情況,泵車進行澆搗作業48分鐘后,右前支腿下方地基局部突發塌陷并下陷約1.2米,導致泵車臂架系統失穩并向右側傾斜,泵管與泵送軟管連接處擊中正在樓面作業的混凝土工胡XX,致其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根據廣東省惠勘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專家提供的《綜合能源儲能產業基地配套建設項目1號廠房(4層)混凝土泵車支腿及基礎承載力安全驗算》的技術報告顯示,該項目泵車作業位置的地基為素填土,承載力特征值為50KPa;臨時道路路基是原土壓實(壓實度為92%),采用15cm厚C20混凝土。


依據品茗建筑施工云安全計算軟件2026版(V5.0)驗算,確定事故時泵車支腿狀況下,素填土地基承載力特征值為50KPa,則底層墊板應為:8~10mm厚,S≥5.04㎡鋼板,可選用2.6m×2m、2.8m×1.8m、3m×1.7m等型狀鋼板,才能保證支腿安全。


事故時泵車支腿狀況下墊板(0.6m×0.6m)基礎承載力驗算計算結果為單個支腿傳至基礎頂面的軸向力標準值為:


N'=9.8×Nk=9.8×33.025=323.645kN


考慮混凝土墊層45度擴散角后,單個支腿受力面積為:


Ad1=(0.6+2h0tan45°)×(0.6+2h0tan45°)=(0.6+2×0.15×tan45°)×(0.6+2×0.15×tan45°)=0.81㎡


單個支腿墊板的底面平均壓為:


p=N'/Ad1=323.645/0.81=399.562kPa>fak=50kPa


地基基礎驗算結論:在使用0.6m×0.6m墊板情況下,混凝土泵車塌陷位置支腿實際受力為399.562kPa,支腿受力位置基礎承載力為50kPa,超出實際承載力7倍,不滿足施工要求。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過事故現場勘查、詢問了解和事故單位安全管理資料分析,排除人為故意等因素影響。


(四)間接原因


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與分包單位(深圳蘆源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能實施有效的統一協調與管理;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落實,臨時招聘人員胡XX未經三級安全教育直接上崗作業;危險作業管理失控,未編制混凝土泵車專項施工方案,未明確并落實支腿地基驗核、旁站監督等關鍵管控措施;項目管理與作業組織存在系統漏洞,項目部趕工組織混亂,在未報備且未進行充分風險研判的情況下,盲目安排夜間作業;技術管理存在缺陷,未結合場地實際編制有針對性的泵車作業方案,安全技術交底不清;現場協調指揮失效,安全監督缺位,事發時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備案安全員均不在場,值班安全員疲勞離崗,現場無專職安全員監護泵車移位及架設作業。


深圳市蘆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對作業現場地基條件進行勘察與驗算,默許操作人員在未知承載能力的地面架設泵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流于形式,未監督操作人員嚴格執行支腿墊設規范,也未對夜間和高風險作業實施有效管控;操作規程設置不規范,對操作人員培訓不到位,未能保證其熟練掌握崗位風險及應急處置技能。


深圳市振強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現場監理失職:對總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及變更情況未提出監督意見;未對泵車進場驗收及作業條件進行持續監督,泵車移位后未重新核查支腿狀況及地基安全;對夜間混凝土澆筑危險作業未實施旁站監理,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現場事故隱患。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事故單位


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流于形式,對分包單位管理缺失,現場安全風險辨識與隱患排查治理嚴重不到位,安全培訓教育未覆蓋臨時用工人員,技術管理存在漏洞,專項施工方案缺乏針對性,為避開臺風天氣搶工期,私自開展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夜間作業,最終導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深圳市蘆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未與總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對作業現場地基承載力進行核驗,泵車操作人員違章作業,未按規范使用墊木、墊板,未落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現場安全風險失控。


深圳市振強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監理職責,對總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及履職情況監督不到位,對分包單位安全生產協議簽訂情況失察,對泵車移位后的作業條件未進行復查,未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現場重大事故隱患。


(二)有關監管部門


1.惠州博羅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5不到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不力,未能根據園區發展實際及時建立健全園區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安全防范有關工作的綜合服務部直到2025年2月才成立;綜合服務部成立后,長期依賴屬地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履行安全管理職能,發揮安全防范管理的主觀能動性不足;未建立健全園區企業安全檢查年度計劃,安全檢查隨意性大;對園區企業開展施工建設行為長期失管失控。對事故發生負有屬地監管責任。


2.博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檢查中未能發現中欽集團私自更換報建安全員及振強公司私自更換報建監理的情況;對事故項目搶工期、夜間連續澆搗混凝土作業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行業監管責任。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譚XX,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綜合能源儲能產業基地配套建設項目負責人,未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對分包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專職安全員的管理不到位,未組織人員對臨時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組織人員對臨時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允許專職安全員不在崗,未組織人員校核地基承載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博羅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周XX,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經理,在明知臨時用工胡XX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的情況下,違規默許其上崗作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危險作業交接班僅有口頭交代而無書面記錄,對安全技術交底內容及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博羅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梁XX,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綜合能源儲能產業基地配套建設項目1號廠房項目專職安全員,事故發生時不在崗,未對進場設備及操作人員資質進行核查,未履行現場安全巡查職責,未落實實名制打卡,建議由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理。


4.朱XX,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綜合能源儲能產業基地配套建設項目1號廠房項目專職安全員,長期缺位,未履行現場安全巡查職責,未落實實名制打卡,建議由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理。


5.林XX,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綜合能源儲能產業基地配套建設項目1號廠房項目專職安全員,雖非項目備案的專職安全員,但存在實際任職情況,事故發生時不在崗,未履行現場安全巡查職責,未對進場設備及操作人員資質進行核查,建議由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理。


6.楊XX,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綜合能源儲能產業基地配套建設項目1號廠房項目施工員、生產經理助理,安排涉事混凝土泵車轉移作業點位后,未對新作業點位開展檢查監督,現場監管職責落實不徹底,建議由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理。


7.楊XX,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綜合能源儲能產業基地配套建設項目1號廠房項目技術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編制混凝土泵車專項施工方案,未對分包單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技術管理責任,建議由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理。


8.楊XX,深圳市蘆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法人,公司實際控制人,未與總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安排工作人員對作業現場地基承載力進行核驗,未要求總包單位對作業現場地基承載力進行核驗,對泵車操作人員未落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范使用墊木、墊板違章作業,現場安全風險失控,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博羅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9.魏XX,深圳市蘆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車操作員,在未使用墊木、未合規使用墊板、未對地面承載力進行核驗、將右后支腿侵入樓面外側腳手架、未對車輛水平情況進行核驗、未設置合規的安全警示標識的情況下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深圳市蘆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理。


10.黃X,深圳市蘆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車操作員,在未使用墊木、未合規使用墊板、未對地面承載力進行核驗、將右后支腿侵入樓面外側腳手架、未對車輛水平情況進行核驗、未設置合規的安全警示標識的情況下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深圳市蘆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理。


11.姚X,深圳市振強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總監理工程師,未對大型機械設備進場組織有效驗收,未督促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總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及變更情況未提出監督意見并督促整改,未有效組織對項目工地地面承載力進行評估與核查,未確保監理人員到位及履職,監理職責落實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現場事故隱患,建議由博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12.邢XX,深圳市振強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派駐項目的專業監理工程師,未依法履行工程監理安全職責:在泵車轉移至西北側作業點位后,未對支腿支撐情況及地基安全條件進行重新核查驗收;對總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及履職不到位的情況未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并督促整改;對夜間進行的混凝土澆筑危險作業未實施有效的旁站監理,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泵車支腿架設嚴重違規等現場重大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監理責任,建議由深圳市振強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二)對有關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


對在事故調查中發現的有關部門公職人員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等線索及相關材料移交博羅縣紀委監委,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問責意見,由博羅縣紀委監委提出。


(三)對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流于形式,對分包單位管理缺失,現場安全風險辨識與隱患排查治理嚴重不到位,安全培訓教育未覆蓋臨時用工人員,技術管理存在漏洞,專項施工方案缺乏針對性,為避開臺風天氣搶工期,私自開展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夜間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博羅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深圳市蘆源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未與總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對作業現場地基承載力進行核驗,泵車操作人員違章作業,未按規范使用墊木、墊板,未落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現場安全風險失控,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博羅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深圳市振強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監理職責,對總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及履職情況監督不到位,對分包單位安全生產協議簽訂情況失察,對泵車移位后的作業條件未進行復查,未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現場重大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博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四)其他處理建議


1.建議責成惠州博羅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向博羅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建議責成博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博羅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六、事故主要教訓


此次事故代價慘痛,教訓極其深刻,暴露出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在多個環節的缺失,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虛化,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


廣東中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紅線意識淡薄,“重效益、輕安全”思想嚴重。在臺風預警期間為趕工期違規組織夜間施工,卻未能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安全管理形式主義突出,雖有規章制度但執行流于形式,安全培訓“走過場”,隱患排查“紙面化”。關鍵崗位人員配備不足且履職不到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在危險作業時段集體缺位,現場管理嚴重失控。


(二)風險辨識與管控能力極度匱乏,未能守住事故預防的第一道防線


涉事各方對混凝土泵車作業這一高風險工序缺乏基本認知和有效管控。總包單位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未開展技術交底;分包單位操作人員憑經驗違章作業,對地基承載力這一關鍵風險視而不見;監理單位對重大風險失察。企業對特殊天氣條件下的衍生風險認知不足,對夜間施工、交叉作業等風險疊加狀況既無辨識更無預案,風險管控措施與實際作業嚴重脫節。


(三)屬地管理與行業監管存在盲區與短板,未能形成有效監督合力


園區管委會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機構設置滯后,職責邊界不清,存在“都管都不管”的監管真空。住建部門監管存在薄弱環節,對企業關鍵崗位人員更換、打卡制度執行等情況掌握不全面,部門間信息壁壘未打破。各部門間協同機制不暢,預警響應銜接不到位,未能形成監管合力。


(四)安全生產社會共治氛圍尚未形成,從業人員安全素養亟待提升


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的極端重要性認識不足,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成為習慣。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薄弱,安全技能不足,涉事操作人員對泵車架設的基本規范和要求掌握不清。園區安全文化建設滯后,未能形成自覺遵守安全規程的良好氛圍。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切實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壓實企業主體責任,筑牢安全管理根基


一是強化領導責任落實。全縣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配齊配強安全管理人員,保證危險作業時段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職。二是深化風險辨識管控。住建部門要立即組織開展混凝土泵車等大型機械設備作業安全專項治理,完善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和審批流程,強化技術交底和旁站監督。三是提升隱患排查質量。建立以風險管控為重點的隱患排查制度,特別要加強夜間施工、交叉作業等高風險環節的巡查檢查。四是確保安全培訓實效。強化對特種作業人員和臨時用工的安全培訓考核,不合格者嚴禁上崗。五是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完善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二)強化精準監管執法,消除安全監管盲區


一是明確監管職責邊界。建議縣安委會將園區管委會納入縣安委會成員單位,管委會要盡快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厘清內部分工,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實現園區企業監管全覆蓋。二是實施差異化精準執法。住建部門要加強對大型機械設備作業的監管力度,推行“四不兩直”“錯時監管”等方式,提高執法實效性。三是加大執法處罰力度。對發現的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違法行為,要依法依規從嚴處罰。四是提升監管人員能力。加強各部門安全監管人員的專業培訓,提高發現和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


(三)加強安全文化建設,營造社會共治氛圍


一是擴大教育培訓覆蓋面。政府部門要組織針對性的安全培訓,強制要求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參加。二是強化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廣泛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時通報典型事故案例,讓所有企業受到警示教育。三是暢通監督舉報渠道。鼓勵企業員工和社會公眾舉報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安全生產的良好氛圍。


1事故混凝土泵車型號:中聯重科62米混凝土泵車。


2支腿最大承載力:33.6噸。


3《中聯重科62米混凝土泵車操作保養手冊》1.4.2風速:臂架不能在大約6級(50km/h)風力的天氣中使用。事發時,現場風力未達到6級。


4 《中聯重科62米混凝土泵車操作保養手冊》前支腿壓力33.6噸,后支腿壓力34.9噸。右前支腿支撐點位于工地西北側外腳手架基礎區域,該點位為回填土地基,表層雖有約15 cm混凝土硬化層,但其下土層松散、存在孔隙且有滲水,實際承載力不足33.6噸。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XX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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