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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混凝土攪拌車撞電動兩輪車致3死1傷”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6-01-0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澎湃新聞
核心提示:南京市應急管理局2026年1月6日公布《雨花臺區“7·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南京市應急管理局2026年1月6日公布《雨花臺區“7·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7月29日10時51分許,在南京市雨花臺區龍藏大道與繞城公路(S508省道)交叉口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及車輛受損。事發時,謝某某駕駛蘇A5A***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混凝土攪拌車),沿龍藏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繞城公路路口,進入路口停車后起步向東右轉彎,與在此處由南向北直行的王某某駕駛的“昆山2359***”號牌電動兩輪車(搭載李某1、李某2、劉某某)發生碰撞并碾壓,造成李某2、劉某某當場死亡,王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1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發時,電動兩輪車共載4人。


事故直接原因為:


1.貨車駕駛人謝某某駕車時觀察疏忽嚴重,未讓直行車輛先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


2.電動兩輪車駕駛人王某某駕車通過路口遇停止信號未停在停止線以外,違法載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


謝某某,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肇事車輛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通過路口時嚴重觀察疏忽,起步右轉未讓直行車輛先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目前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批準逮捕。


王某某,交通安全意識淡薄,駕車通過路口遇停止信號未停在停止線以外,違法載人,但因在事故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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