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發布了一份“山西省建設監理協會壟斷協議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稱“處罰決定書”)。根據處罰決定,這種由行業協會等有關機構發布的“計費標準”,即便“取得上級認可”“屬于自愿性參考指引”,也會造成對價格競爭的限制,屬于涉嫌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構成市場壟斷。
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有全國人大代表反映,建筑設計收費標準20年未變。在進入市場定價階段后,大量設計收費仍參照2002年版政府指導價階段的標準執行,甚至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打折”,導致行業利潤不斷攤薄,拖累行業發展。記者進一步采訪了解到,該代表反映的問題確有其事。而在此背景下,近年來在建筑設計和規劃等相關領域,一些全國性或地方性行業協會相繼發布了收費指導標準或導則。
業界對此看法不一。有觀點認為協會標準可以減少行業內價格內卷現狀,引導設計收費回歸“合理水平”,但也有觀點認為可能觸碰反壟斷法“紅線”,“好心辦壞事”;有觀點認為此類價格標準在行業內部參考性較強,但也有觀點認為“效力不足”。
根據上述處罰決定書,2020年10月,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2018年4月26日,當事人聯合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山西省建筑業協會建設工程招投標分會發布《山西省工程監理服務計費規則》(下稱《計費規則》)。《計費規則》規定了工程監理服務行業標準的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并列明懲戒措施,涉嫌構成壟斷協議。該局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決定對當事人涉嫌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行為予以立案查處,并在2026年3月依法作出20萬元罰金的行政處罰決定。
在調查和聽證期間,山西省建設監理協會辯稱,制定《計費規則》符合政策法律規定,并得到上級認可,具有公益性和正當性,不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協議行為;沒有主觀故意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屬于自愿性參考指引,不具備任何強制約束力;影響低微,客觀上未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已廢止整改,符合終止調查和豁免情形。
但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山西省建設監理協會作為監理行業協會,組織山西省內具有競爭關系的監理企業,表決通過統一價格水平和變動幅度的《計費規則》,明確計算公式及計費標準,并有相應的懲戒措施保證規則的實施,其本質就是組織達成固定價格的壟斷協議的行為,限制了監理企業之間的競爭,破壞了山西省工程監理行業的公平競爭秩序,符合修改前《反壟斷法》規定禁止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內容。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根據這份處罰決定書,經查,《計費規則》出臺后,在當地大量的招投標項目中,只有極少數項目引用過該規則名稱,且未執行規則制定的取費標準。“事實上,監理行業市場飽和,競爭激烈,在投標過程中均是以低價中標,監理企業不具備實施該規則的條件,因此該規則在實際執行中未能真正實施。”換言之,在買方市場下,實際建筑項目招投標中,企業報價或中標價可能低于《計費規則》定價。
既然《計費規則》在實際執行中并未得到實施,為何該協會仍被判罰?
北京市偉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杜廣普長期關注競爭與反壟斷領域。他告訴記者,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而《反壟斷法》的使命正是保障和維護市場競爭。競爭對手之間達成固定價格的壟斷協議是公認的對市場競爭最具破壞性的壟斷行為之一。就違法性的認定而言,其與市場是否飽和、競爭是否激烈、協議是否實施無關。
與此同時,盡管該協會辯稱“已廢止《計費標準》”,但杜廣普認為,由于該協會制定、通過、發布《計費標準》的行為在當時已違反《反壟斷法》,違法事實已經固定,不因事后廢止而改變行為定性。
根據《反壟斷法》第59條的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等因素。
而就此次處罰結果而言,杜廣普表示,20萬元的罰金并不算多。究其原因,是因為地方立案調查和協會廢止《計費標準》的時間均在2021年,適用修改前《反壟斷法》。
在經2022年修改后,新《反壟斷法》已大幅提高了行業協會組織達成壟斷協議的罰款上限,由50萬元提升至300萬元。修法后,在2025年公布的三起涉及行業協會的壟斷協議案件中,涉案協會均被處以30萬元罰款。此外,在既往的其他案件中,也有行業協會在被處以“頂格罰款”的同時,還被依法撤銷登記。
杜廣普提示稱,實踐中,不少壟斷協議案件中都有行業協會的身影。行業協會通常由具有競爭關系的同行業企業、從業者組成,組織會員企業達成固定價格、限制產銷量、分割市場、聯合抵制交易等壟斷協議的情況多發,因此長期以來也是反壟斷監管的重點。
“建議行業協會在開展相關工作時,應注意對照《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關于行業協會的反壟斷指南》,避免出現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協調價格等高風險行為?!倍艔V普稱。
另外,記者注意到,除了《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也提出,鼓勵相關部門制定技術標準,但并非統一價格水平;民政部、住建部等部門出臺的相關文件內容也均為針對建立技術標準而制定,同時也明確表示“制定自律公約要體現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正當競爭的原則,不得含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