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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水泥廠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調查報告發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6-05-2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蕉嶺縣應急管理局
核心提示:2026年1月27日,蕉嶺縣新鋪鎮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廠區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名作業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0萬元。近日,事故調查報告正式公布,認定該起事故為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系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培訓不到位、工人違規作業所致。

2026年1月27日,蕉嶺縣新鋪鎮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廠區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名作業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0萬元。近日,事故調查報告正式公布,認定該起事故為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系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培訓不到位、工人違規作業所致。



事故發生后,蕉嶺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成立由縣安委辦、應急管理局牽頭,多部門參與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縣紀委監委介入調查。調查組經現場勘查、調查詢問及綜合研判,查明事故系 2# 生產線生料磨粉車間選粉機粗料回料管六孔下料段內粉料坍塌引發。


報告披露,涉事企業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現有從業人員330人。事故遇難工人為該水泥廠員工。同時,企業總經理、安環部部長、安全管理人員等被認定對事故負有責任。


針對事故責任,調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對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處罰;責成新鋪鎮政府、縣應急管理局、縣科工商務局向縣政府作出深刻檢查,查擺監管漏洞。


報告指出,事故暴露出三大問題:一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懸空,風險辨識、安全教育培訓及現場管理嚴重缺失;二是屬地監管不到位,隱患排查能力不足;三是行業監管部門風險辨識不細致,督促企業履職力度不夠。


為汲取教訓、嚴防同類事故重演,報告要求皇馬水泥全面落實主體責任,強化風險管控與現場管理;屬地及行業監管部門壓實監管責任,加大執法與隱患排查力度,并在事故批復后10-12個月開展整改 “回頭看”,筑牢安全生產防線。


報告原文如下:


蕉嶺縣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


“1·27”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26年1月27日,蕉嶺縣新鋪鎮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廠區內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名作業工人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30萬元。


事故發生后,蕉嶺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縣領導立即指示要求新鋪鎮和縣有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妥善做好事故處置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縣政府成立了由縣安委辦、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科工商務局、縣公安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總工會、新鋪鎮人民政府等單位派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縣紀委監委派員介入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經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調查詢問、綜合研判,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經調查認定,蕉嶺縣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1·27”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企業主體責任未落實、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作業工人違規作業導致選粉機粗料回料管六孔下料段內粉料坍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成立時間:2003年11月26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427756467452G;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梅州市蕉嶺縣新鋪鎮北方村;生產許可證編號(粵)XK-08-001-00045有效期至2027年4月13日;法定代表人:馬*賓;經營范圍:生產銷售水泥及水泥制品:倉儲及售后服務:危險廢物經營;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非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固體廢物治理;建筑廢棄物再生技術研發。(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現有從業人員330人。


(二)有關人員基本情況


1.馬*勇,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安委會主任,男,漢族,身份證號:440509**********12,住址是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海悅居委。


2.謝*雄,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安環部部長、安委會辦公室主任,身份證號:441427**********3X,住址是廣東省蕉嶺縣新鋪鎮。


3.朱*儀,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男,漢族,身份證號:441402**********38,住址是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城北鎮。


4.陳*通,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工人(在事故中死亡),男,漢族,身份證號:441427**********13,住址是廣東省梅州市蕉嶺縣新鋪鎮。


(三)事故發生經過


2026年1月27日8時36分,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2#生產線生料磨粉車間現場崗位工陳*通,通過對講機向中控室生料磨操作員陳*反映,2#生產線生料車間粗粉下料管六孔溜子檢查門有跑塵現象,懷疑該位置有堵塞,要求止料并停機檢查。陳*查看生料磨粉車間終端數據,所有參數正常,稱重倉稱重20-22噸(滿倉60噸),處于正常范圍內;8時37分,陳*下達止料指令,8時38分,執行器開度由15%調至5%,熱風閥門由98%調至50%(止料后機器及管道中存有剩余粉料,拉空粉料至完全停機需要十分鐘以上);8時45分,燒成部安全員朱*儀在2#生產線窯尾一樓(距現場直線距離10米多)巡檢時,發現斜對方向生料磨粉車間三樓粗粉下料管六孔溜子處異常大量跑粉,隨即通知燒成部當值的值班長張*軍;8時49分許,朱*儀、張*軍到達跑粉現場,發現大量粉料已從粗粉下料管六孔溜子離地最近的檢查門(第6檢查門,長40cm,寬30cm)涌出,在地板上堆成一個高約0.4米、直徑約2米的料堆,張*軍用對講機呼叫陳*通無應答,懷疑陳*通已被粉料掩埋,朱*儀隨即打電話通知公司安環部部長謝*雄,張*軍呼叫中控室緊急停機,8時49分中控室陳*按要求緊急停機,張*軍安排人員尋找鋤頭、鏟子等施救工具,指揮先后到達現場的工人徒手或用帽子開展緊急施救,經過15分鐘左右的緊急施救,9時08分陳*通從粉料堆中被救出,傷者已失去意識。



(四)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情況


死亡人員:陳*通,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工人。


(五)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廣東省2024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計算,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30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情況


9時20分,公司安環部負責人電話向新鋪鎮人民政府、縣應急管理局、縣科工商務局報告事故情況。隨即縣應急管理局、縣科工商務局、新鋪鎮人民政府前往事故現場。


10時05分,新鋪鎮粵政易報告蕉嶺縣應急管理局。


10時13分,蕉嶺縣應急管理局粵政易報告縣委、縣政府值班室。


10時29分,蕉嶺縣應急管理局電話報告梅州市應急管理局值班室。


11時52分,蕉嶺縣應急管理局書面報告縣委、縣政府值班室


12時04分,蕉嶺縣應急管理局書面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值班室。


(二)現場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1.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現場處置情況。事故發生后,朱*儀立即上報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立即啟動應急預案;9時08分當事人從掩埋物料中救出,現場搶救人員對陳*通進行心肺復蘇,用擔架將其從三樓抬至一樓,使用公司值班車輛將其送往蕉嶺縣人民醫院。


2.縣人民醫院施救情況。9時25分,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值班車輛行至新鋪鎮金沙村附近時,傷者轉至蕉嶺縣人民醫院120救護車上,醫護人員立即采取搶救措施。9時47分,傷者被送至蕉嶺縣人民醫院急診科,醫院繼續開展搶救工作。經醫生全力搶救后,10時59分,傷者因傷重搶救無效被宣布臨床死亡。


3.蕉嶺縣政府及相關部門處置情況。接報后,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作出指示,要求盡快查明事故原因,舉一反三,堅決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縣分管領導要求迅速查明原因、依法嚴肅處理,并做好善后工作。縣應急管理局、縣科工商務局、新鋪鎮等單位負責人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指導參與救援工作,并做好家屬安撫工作。縣應急管理局責令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對發生事故的 2# 生產線立即停止作業并禁止一切人員進入該生產區域。


(三)應急處置評估結論


經評估,此次事故中,縣政府及新鋪鎮、應急管理、科工商務、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現場應急救援處置措施、程序及執行符合要求,應急處置工作及時、組織有力、善后到位,未發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


(四)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新鋪鎮人民政府立即組成事故安撫小組,采取“一對一”方式對死者家屬進行安撫,穩定家屬情緒。善后工作得到妥當處理,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三、現場勘查情況和檢驗鑒定情況


(一)現場勘查情況


調查組工作人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開展勘查,確認事故發生部位為公司 2# 生產線生料車間,作業工人陳*通在二樓平面因被離樓板平面1米高的粗粉下料管六孔溜子檢查門涌出的大量粉料掩埋導致傷亡。


(二)尸體檢驗鑒定結果


縣人民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上載明,死亡原因為創傷性窒息。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陳*通違反操作規程,在生料磨粉機器未拉空粉料、未完全停機,且未接到中控室停機檢查指令的情況下,未向值班長匯報、未等待班組其他人員到達現場,也未確認機器及管道中物料清空、生料磨粉系統完全停機,未執行《原料輥壓機崗位巡檢操作規程》規定的“停電、掛牌、上鎖”制度;未按從上至下的檢查順序打開相應檢查門,違規冒險作業,且未正確站位,采用正面站位打開最下方檢修人孔,導致選粉機粗料回料管六孔下料段內粉料涌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雖制定了原料輥壓機崗位巡檢操作規程,但規程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對打開檢查門的安全條件、具體步驟、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要求未予以明確;安全風險辨識和隱患治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生產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不足,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五、相關單位存在問題


(一)新鋪鎮人民政府


新鋪鎮人民政府作為屬地政府,近三次對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日常檢查停留于表面,專業能力不足,對生產工藝、設備原理等專業領域知識欠缺,難以發現隱蔽性較強的隱患,存在對企業安全隱患排查不夠到位、隱患辨識能力有待提升、對技術性和隱蔽性隱患的識別能力有限等問題。


(二)蕉嶺縣應急管理局


蕉嶺縣應急管理局作為行業監管部門,近三次對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隱患排查不夠深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力度不足,在推動企業強化作業現場管理、完善作業安全風險辨識管控體系等方面工作存在短板。


(三)蕉嶺縣科工商務局


蕉嶺縣科工商務局作為行業監管部門,近三次對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檢查停留于表面,督促指導企業強化員工操作規程培訓不夠深入,指導該企業開展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排查工作不夠扎實、細致。


六、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予處罰的人員


陳*通,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工人,其安全意識淡薄,在維護設備過程中未按照《原料輥壓機崗位巡檢操作規程》規定執行“停電、掛牌、上鎖”制度,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追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個人和單位


1.馬*勇,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切實督促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①]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②]的規定,建議蕉嶺縣應急管理局對其予以處罰。


2.謝*雄,作為安環部部長兼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未認真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未認真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五)項[③]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④]的規定,建議蕉嶺縣應急管理局對其予以處罰。

3.朱*儀,作為公司安全管理員,安全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不到位,對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督促檢查不力,致使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安全風險辨識能力不足,引發違章作業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⑤]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⑥]的規定,建議蕉嶺縣應急管理局對其予以處罰。

4.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雖制定原料輥壓機崗位巡檢操作規程,但規程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對打開檢查門的安全條件、具體步驟、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要求不明確;安全風險辨識和隱患治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不足,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⑦]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⑧]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⑨]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⑩]的規定,建議蕉嶺縣應急管理局對其予以處罰。

(三)其他處理建議


1.責成新鋪鎮人民政府向蕉嶺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認真查擺存在問題,加大隱患排查整治,加強轄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責成蕉嶺縣應急管理局向蕉嶺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認真查擺存在問題,加大隱患排查整治和執法力度,加強水泥建材等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3.責成蕉嶺縣科工商務局向蕉嶺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認真查擺存在問題,加大工業企業檢查力度,加強對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事故的主要教訓


(一)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夠到位。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存在現場作業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到位等問題。


(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不夠到位。新鋪鎮人民政府存在對企業安全隱患排查不夠到位、隱患辨識能力有待提升、專業能力不足、對技術性和隱蔽性隱患的識別能力有限等問題。


(三)行業監管部門對企業的作業安全風險辨識不夠細致。蕉嶺縣應急管理局、蕉嶺縣科工商務局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力度不足,在推動企業強化作業現場管理、完善作業安全風險辨識管控體系、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存在短板。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的慘痛教訓,舉一反三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必須深刻反思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不足,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同時,新鋪鎮人民政府、蕉嶺縣應急管理局和蕉嶺縣科工商務局要認真落實屬地和行業監管責任,切實將各項整改防范措施落到實處,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具體建議如下: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梅州皇馬水泥有限公司要加強作業安全風險辨識和管控,對排查出的隱患立即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實現隱患治理閉環管理;針對本次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強化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力量,堅決杜絕各類違章作業行為;要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充分認識到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是企業最大的安全隱患。


(二)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新鋪鎮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堅定不移貫徹落實安全監管職責,以更堅決的態度、更有力的措施、更務實的作風,扎實開展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和隱患排查治理年行動,督促企業落實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勵制度;要切實加大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力度,合理增加安全監督檢查頻次,創新監督檢查方式方法,確保監督檢查工作深入細致、不留死角、不走過場;要嚴格督促企業認真履行作業現場管理職責,要求企業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扎實做好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確保各項安全責任層層落實到位。


(三)嚴格落實行業安全管理責任。蕉嶺縣應急管理局和蕉嶺縣科工商務局要認真貫徹執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排查安全生產隱患,實現閉環管理;同時舉一反三,開展行業警示教育,加大對建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絕不姑息遷就,切實維護安全生產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扎實開展整改情況“回頭看”工作。蕉嶺縣應急管理局要會同蕉嶺縣科工商務局、新鋪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在蕉嶺縣政府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10個月至一年內,聯合組織開展“回頭看”和評估工作,要堅持問題導向、以整改促提升,狠抓責任落實,從源頭上減少安全隱患產生;持續加大安全生產檢查力度,充分發揮專家技術力量,對問題隱患實施過程指導、結果監督,做到服務與執法同步跟進,倒逼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動隱患排查整治取得實效,以實際行動筑牢安全生產防線,為全縣高質量發展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第(五)項“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第(一)項“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第(三)項“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第(五)項“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第(二)項“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和第(三)項“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第(一)項“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⑩]《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第(二)項“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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