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5日晚間發布的《主板發審委2017年第113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顯示,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博特”)IPO獲通過,保薦機構為中金公司。公司擬公開發行不超過7600萬股,發行后總股本不超過3.04億股。
公開資料顯示,江蘇蘇博特新材料主營業務為混凝土外加劑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主要產品為混凝土外加劑中的高性能減水劑、高效減水劑和功能性材料。據中國混凝土網統計,2014-2016年,蘇博特銷售收入(除稅)為17.15億元、13.11億元和13.12億元,同期凈利潤分別是9266.49萬元、1.71億元、1.33億元。
主板發審委2017年第113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板發行審核委員會2017年第113次發審委會議于2017年7月25日召開,現將會議審核情況公告如下:
一、審核結果
(一)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獲通過。
(二)廣東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獲通過。
(三)珠海賽隆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獲通過。
二、發審委會議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
(一)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1)結合報告期主要產品收入波動、銷售價格、原材料成本變化等因素分析報告期毛利率波動且顯著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報告期內高效減水劑銷售收入、銷售量、銷售價格及銷售占比持續下降的原因,高性能減水劑銷售量變動趨勢與高效減水劑銷售量變動趨勢不一致的原因和合理性;(3)報告期內發行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逐年下降的原因,結合2017年上半年經營情況說明發行人業績是否存在進一步下滑的風險。相關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否充分。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2、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2015年、2016年研發費用下降幅度較大的原因,研發費用的支出范圍和歸集方法,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研發費用的確認是否真實、準確,享受研發費用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優惠是否存在稅收違規風險。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二)廣東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發行人少數經銷商或其實際控制人為發行人前員工,其中個別經銷商實際控制人持有發行人股份,且報告期內上述經銷商為發行人重要經銷客戶。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報告期內,發行人與該等經銷商在產品定價政策、信用政策、返利政策與其他經銷商是否存在差異。上述經銷商的盈利能力是否與其他經銷商存在重大差異。發行人與該等經銷商之間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或其他應披露未披露信息。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2、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1)報告期各期期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余額較高的具體原因和合理性;是否會對發行人的業績和持續經營產生不利影響;(2)結合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時間以及報告期各期末應收賬款20%左右超出信用期等情況,補充說明報告期各期是否存在通過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銷售的情況;(3)是否存在通過第三方公司回款進行沖抵的方式調節應收賬款賬齡的情形;是否存在會計期末以外部借款、自有資金減少應收賬款、下期初再沖回的情形;(4)結合發行人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低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等相關情況,說明壞賬準備計提比例是否謹慎、充分;(5)是否存在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承兌匯票、應收票據因無法貼現、承兌、無法到期收回而轉為應收賬款的情形。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3、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1)發行人母公司和全資子公司安徽天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天安)報告期排污許可證的獲取情況和有效期限,報告期內是否存在環保違法違規情形;(2)2016年,安徽天安的甲苯排放量顯著高于發行人母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安徽天安是否存在環保風險;(3)安徽天安的環保投入和支出是否存在不足。募投項目實施是否會大幅增加安徽天安的環保排放,進而影響安徽天安的環保達標。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4、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1)發行人未嚴格按規定給部分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具體原因,是否損害發行人員工利益,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存在潛在糾紛和處罰風險;(2)未繳納情況對發行人經營業績的影響。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整改措施;(3)2014年、2015年各年末勞務派遣員工數量分別占到用工總量的50%和33%,報告期各期發行人支付給自有員工和勞務派遣員工的薪酬是否存在差異;發行人是否存在通過勞務派遣形式壓低發行人員工薪酬以降低期間費用、增加利潤的情形;(4)2016年1月發行人與廣州市泰索斯人才顧問公司簽署《勞務派遣終止協議》,上述勞務派遣終止事項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爭議、糾紛或者潛在糾紛。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三)珠海賽隆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1、關于GM1注射液召回事件,請發行人代表結合GM1注射液召回事件進一步說明發行人與合作生產企業關于藥品生產、運輸、驗收等環節的相關內控制度是否完善,執行是否有效;2014年藥品召回事件中發行人與合作生產企業的責任分擔情況,召回藥品所涉及的金額及處置藥品損失的各自分擔情況,對發行人2014年度當期財務的影響情況。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2、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各期末經銷商產品的庫存余額與當期收入的占比情況,及經銷商終端銷售的實現情況;報告期內被取消代理經銷權以及主動退出經銷代理的經銷商的具體情況和原因,該部分經銷商期末庫存及處置情況;報告期內主要經銷商是否存在推廣銷售發行人藥品過程中的商業賄賂情形;主要經銷商以及報告期退出經銷商是否存在與發行人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親屬存在關聯關系以及其他利益安排。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3、請發行人進一步說明:(1)公司注重研發和銷售生產模式的實際開展情況,自主研發情況,對經銷商和終端醫院的掌控情況,相關生產模式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和完整;(2)發行人兩種主要產品均由合作方獲取生產批文,由合作方利用生產設備生產,合作方之一處于被收購過程中,是否表明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3)兩票制之后,發行人將轉為合作方提供市場推廣服務及技術服務,是否表明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及服務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4)現行的業務模式和可比上市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差異,現行的業務模式是否對發行人的獨立性有重大不利影響;(5)發行人定位于藥品生產企業的事實依據;(6)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使用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請保薦代表人針對上述情況以及發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發表核查意見。
發行監管部
2017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