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已施行近5年了,雖然鎮江市區絕大多數建筑工地已使用預拌砂漿,但筆者作為基層散辦工作人員,在日常宣傳執法工作中發現,對于《條例》第二十四條“設區的市建成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這一規定,在部分建筑工地卻難以得到落實,現場攪拌砂漿現象依然屢禁不止。
一、現場攪拌砂漿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
我們通過與違規現場攪拌砂漿的建設、施工方交流發現,現場攪拌砂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預拌砂漿價格高。就目前我們鎮江市而言,預拌砂漿的售價在每噸230元左右,與現場攪拌相比,每噸預拌砂漿的價格比現場攪拌要高出約50%,相對于高層建筑,多層建筑的砂漿用量更多,粗估一下,一個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的建筑,如果使用預拌砂漿,成本約高出15-25萬元(當然建設開發單位在算經濟帳的時候,是不會算環境與社會效益這本帳的),這個成本,對于當前景氣度低下的房地產企業來說,是一筆數目可觀的費用。因此,價格是決定建設、施工企業不愿意使用預拌砂漿的首要原因。因此,我們在現場行政執法過程中,看到了這樣的一個畫面:工人用小車在砂漿罐里放出預拌砂漿成品,然后倒入攪拌罐,繼續添加砂子和水泥進行攪拌,然后再進入應用現場。預拌砂漿的優越性盡數消失,不僅成了一個半成品,而后還造成了更嚴重的污染,預拌砂漿價格高同時又給現場使用袋裝水泥留下了“后門”,違規程度進一步加重。
2、工人不熟悉預拌砂漿使用工藝。由于預拌砂漿是工廠化生產的成品,如果工人不能熟悉施工工藝,仍然憑感覺和經驗用現場攪拌的一套方法來施工預拌砂漿,浪費會加重,優勢不能得到體現,必定將拉大“禁現”過程,阻礙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工作。
3、與執法成本相比,違法成本太低。對于執法者——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來說,為落實《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工作人員一年四季日常進入工地巡查是必不可少的,人員、車輛、進入工地的安全等因素都是必須要保障的,這是執法成本之一。執法成本之二:一旦發現違規,進入行政處罰程序,由于工期的原因,取證必須及時,且在處罰過程中不能有一點閃失,程序一旦違法,不僅前功盡棄,而且有損監管機構形象。執法成本之三: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需進行聽證、復議等程序,且如果被處罰單位不配合,監管機構就必須取得法院的支持,而執法者也必需花費更多的時間與精力來處理違法案件。對于違法者來說,如果違法項目的速度夠快、夠有“后臺”,他們的違法可能就是零成本;如果違法讓建設施工單位付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一至兩元的專項資金成本、每次1——5萬元的罰款,這是可以“轉移支付”的成本,因為這個可以直接轉嫁至消費頭上,在房地產形勢好的時候,這個成本直接可以不用擔心和計算。
4、推廣應用中的責任不明晰。在筆者約談的違規企業負責人的時候,聽到的最多的對違規解釋就是:預拌砂漿不好用,用了就會出現質量問題:空鼓、開裂等等,違法責任向生產企業頭上一推了之。是不是預拌砂漿真的有問題,作為執法者的散辦來說,他們不是預拌砂漿產品質量的“評判員”,但卻又承擔著預拌砂漿企業的管理責任,建設方這樣的一推,有時讓執法者的確感到責任難辯。
二、對下步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建議
落實《條例》,對于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來說,筆者認為,簡單的理解就是要落實“三禁三推”,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推廣應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砂漿,就是要在推廣應用過程中減少或滅失應用單位不愿使用的“理由”。就我市目前而言,水泥散裝率和預拌混凝土使用率已達到相當高的比例,因此,我市墻散辦的功夫就下在了禁止現場攪拌砂漿上。
1、合理布局預拌砂漿企業,合理控制和降低生產成本。一是要加大預拌砂漿企業的轉型升級力度,進一步擴大預拌砂漿產品與現場攪拌產品在質量、品種、檔次等方面間的差距,縮減生產與應用單位間的心里距離。二是要合理布局與發展預拌砂漿企業,保證預拌砂漿企業間的合理與充分競爭,縮減生產與應用單位間的空間距離。三是要加強省級備案砂漿企業的各項管理,提升自動化生產水平,加強成本控制,盡可能降低生產成本,縮小與現場攪拌間的價格差距。四是要走干、濕并舉之路,擴大應用單位對預拌砂漿產品的選擇面。
2、搭建生產與應用之間的橋梁,推廣預拌砂漿“生產、施工一體化”模式。在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梁作用,搭建好生產與施工應用企業間的溝通渠道。首先,由協會喚醒生產企業,推動預拌砂漿企業去開發市場,使預拌砂漿產品的設計、生產和施工各環節聯系起來,減少或避免責任不清或責任互推行為;第二,組織生產企業多去了解市場和施工環境,盡可能地認識自身砂漿產品存在的不足,從而能從應用方的角度,改進產品,擴大應用;第三,抓住建筑業轉型升級的機遇,大力發展預拌砂漿機械施工一體化技術,讓建設、施工、監理和管理部門能看到實實在在的成效。第四,經常將生產與施工企業召集到一起,使其相互了解,相互理解,增進感情,從而促進應用。
3、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是支撐發散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散辦作為散裝水泥的管理機構有責任保持其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需加大對建筑工地的日常巡查與檢查力度,對建筑工程實施閉合管理。在工程報建時就及時進行告知提醒,將違規苗頭遏制在萌芽之中。二是在開工后,需進一步與建設、施工、監理方溝通,告知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使其知曉可為與不可為的事項。三是在主體在建過程中,散辦需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防止違規現象擴大,從而降低執法成本,實現人性化執法,化無情執法為有情提醒和整改,使得《條例》條款的落實更有保障。
4、發揮專項資金的調控作用。在做好專項基金的征收和返退工作的同時,做好專項資金扶持發散項目的工作。樹立發散應用典型,最大限度地發揮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引導和調控作用,引導更多社會資金投入行業發展,提升行業發展品質,促進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三位一體”科學發展。
5、進一步加大宣傳,促使全社會理解與支持“禁現”工作。通過廣泛的宣傳,達到三個目的:一是讓建設和施工單位知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二是讓領導層面鼓勵與支持“禁現”工作,三是讓社會各界了解“禁現”對于社會和環境產生的積極作用。四是取得建設管理部門的理解與支持,將“禁現”工作納入建設工程管理范圍。
“禁現”是一場價格戰、心理戰,更是一場保衛法律法規的尊嚴戰。因此,我們必須全力投入,保證“禁現”工作一年新上一個新臺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