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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03-0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山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
核心提示:《濟寧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散裝水泥生產、經營、使用管理,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應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提高經濟、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商務部等七部委《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散裝水泥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發展散裝水泥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水泥的散裝量、散裝率列入節能減排考核內容。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散裝水泥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濟寧北湖省級旅游度假區管委會應當明確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統計、審計、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散裝水泥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有關散裝水泥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

  (二)組織實施全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做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的統計工作;

  (三)負責全市禁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攪拌砂漿工作;

  (四)負責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及信息交流等;

  (五)收繳、管理、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縣(市、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收繳、使用工作; 

  (六)負責預拌砂漿企業建設管理工作;

  (七)監督執行《山東省預拌商品砂漿專業企業資質標準(試行)》的有關規定;

  (八)辦理裝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進入市區有關手續;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負責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水泥生產、使用管理堅持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原則,進一步提高水泥散裝率,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全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

  第十條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根據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按照以市場為導向、總量控制的原則,制定全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項目布局設點建設方案。

  新建、擴建、改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項目應當符合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布局設點建設方案。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項目建設是否符合發展規劃和布點建設方案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山東省預拌砂漿企業建廠預審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項目建設,并到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生產、銷售預拌砂漿產品應當符合《山東省預拌商品砂漿專業企業資質標準(試行)》的規定。不符合《山東省預拌商品砂漿專業企業資質標準(試行)》規定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不能生產、銷售預拌砂漿產品。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水泥、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按散裝比例70%以上發放能力的要求進行設計建設。

  已建成的水泥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通過技術改造、增加設施設備等方式,將散裝發放能力提高到70%以上。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農村規劃建設散裝水泥銷售網點,建立健全散裝水泥配送和服務體系,鼓勵農村居民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以及國家、省批準的各類開發區,應按照下列規定限期禁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一)自2014年1月l日起,濟寧市城市規劃區內禁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必須使用預拌砂漿;

  (二)自2015年l月1日起,縣級市城市規劃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以及國家、省批準的各類開發區內,禁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必須使用預拌砂漿。

  前款規定區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十七條  利用工業廢渣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詢、業務培訓等服務,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第十九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和水泥制品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制度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提供散裝水泥生產和使用統計數據,不得虛報、瞞報和拒報。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禁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攪拌砂漿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運輸應當使用專用車輛,并保持車況良好、車貌整潔。

  第二十二條  裝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和混凝土泵車需要進入市區的,應當憑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事先到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特定時間和路線行駛的通行手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

  裝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和混凝土泵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處理時間需要1小時以上的,應當先予記錄放行,待卸載后再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征收。 

  第二十四條  水泥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減免或者批準緩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得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對象或者提高征收標準。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必須專項用于發展散裝水泥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調或挪用。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水泥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未及時、足額繳納或者拒絕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減免或者批準緩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對象或者提高征收標準,或者截留、坐支、平調、挪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建設單位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區域內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按照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的規定,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返還,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虛報、瞞報或者拒報散裝水泥生產和使用統計數據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散裝水泥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銜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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